2015年5月29日 星期五

不合作權利,請尊重,講完



今早,看新聞,高永文出來跟傳媒交代:有兩個接觸過新沙士病人的南韓人,拒絕合作,不配合檢查和隔離。高更說,會尋求國際機構如世衛協助。

即係咁,我還記得,眼前這位高官,不久之前,十分傲慢跟一個老伯說:「(一堆廢話),講完。」然後,拂袖而去。我想,這兩個南韓人接到特區政府的電話,也可能傲慢地說:「No Way, Kong Yuen!」

我又記得,前警務處長曾偉雄,公開跟市民解釋為何暗角七警可以在認人時不合作,說:「請尊重他們作為一個疑犯的不合作權利。」我想,人家不是香港居民,不是豬,南韓人是出名示威勇武的民族,為什麼要配合你?我們是要尊重這兩個南韓人不合作的權利。

我還記得,去年有九名記者被拒入境菲律賓,特區政府包括狼英說,非常重視並會跟進,但當黃之鋒被馬來西亞拒絕入境,特區政府卻說「尊重別國決定」。如果我是那兩個南韓人,今天叫我留下檢查的是英美等文明政府,我樂意合作,但看特區政府這幾年的德性,我當然鄙視兼發揚「不合作權利,請尊重,講完」的「特區精神」。

最令人發笑時,高官還要尋求國際機構的協助。這個世界不是沒有國際標準嗎?國際組織關你箇屁事!我們有我們的國情,國際的公共衛生標準並不適用嘛!

我不是無良,也不是抽水,我都不想有疫症爆發,我都好痛恨那些播毒的自私人,但當你回心一想,一切不過是因果吧,怪得人嗎?當一個政府接二連三說過以上的話,事事龍門任搬,天天叫你「尊重」,就是你不再尊重這個政權的開始。

政治不關你事?政治會找上你的,更可能向你索取沉重的代價。

2015年5月14日 星期四

老屈:警察 不做不錯 一做就一定錯



是日,一個小弟很敬佩的專欄作家「老屈」(大陸演員兼作家徐靜蕾的外號就是「老徐」,我覺得屈小姐的才華和美貌均與之匹配,加個「老」字,很性感,並無貶意)的文章洗了版。老屈文筆好,又寫過自傳「怪獸家長」(惜未能拜讀),即使老屈寫的說話如何,大家也不可以網絡欺凌她——正如那個乜西總會,公開學生的片段作政治用途,也是你們網絡欺凌的問題。

看事不能一面倒。老屈的文章其實也有不少至理明言。例如她說:

警方早前拘捕的三十歲自閉智障男子因有不在場證據,獲警撤銷暫緩控罪,在被捕三日後無條件釋放。事件經過政客發酵、傳媒炒作,成為新一哥上任後第一顆要拆的彈,結果,事件在警方的公開道歉中,暫時落幕。錯就要認,打要企定,我絕對贊同,政客要的是鎂光燈,他窮追猛打判你濫捕、說你欺凌弱小,誓要投訴到底,無可厚非。」

事實上,警察擁有隨時拘捕人的權力,一時拉錯人,並在落口供時引導一個智障人士認罪,最後人都放了,實在是小事一樁,當然可以落幕。反之,學生在私人活動中唱了句粗口罵警察,沒有犯法,但事件經過政棍發酵、傳媒炒作,成為全港藍絲追打多月的新聞,至今仍無法落幕,實屬無可厚非。須知道,講粗口比殺人和拉錯人嚴重百倍,老屈必然贊同,社會應該天天追打維園阿伯爆粗,但如果有一日維園阿伯被屈非禮,小事而已,大家應噤若寒蟬。

藍絲,要的也是鎂光燈嘛!所以他們窮追猛打,一邊講粗口罵你講粗口,說你不配做老師做大學生,誓要投訴到底,大搞集會,要人丟失工作或學位,也是無可厚非。反之,一向支持香港警察執法的藍絲,在差人拉錯一個智障人士並誘導作供後,沒有人讉責是正常,但沒有人出來集會支持這次警方執法,圍堵智障人士宿舍,迫事主一家因其智力欠佳而麻煩了警方而向警方道歉,就令人太失望了。

可是,專欄作家不是神,總有出錯的時候。例如她說:

「此案亦反映警隊制度的滴水不漏,找到新證據,該男子的控罪立即獲撤銷,那正正體現完善的機制保障了無辜者,對比美國不時出現那些坐了幾十年冤獄才獲洗脫罪名的新聞,我們應該慶幸,在小島蒙冤的人,頂多受苦七十二小時。」

小弟不明白,當警方找到新證據後,如果被錯控的男子不立即獲撤銷控罪,那應如何?拉錯人放人這種常識如何是種滴水不漏的制度?假設警方拉錯了老屈,控告她強姦,轉頭有證據證明她無辜,難道繼續將老屈告上法庭,或讓你坐足三年才放你?難道這就是老屈天天追求的美好明天?

至於說到美國冤獄,所謂「不時出現」其實有幾「不時」呢?但這還是其次,更重要是,那些人為什麼坐了幾十年冤獄才獲洗脫罪名?就是因為未有人發現新證據啊。試想,那些坐了幾十年冤獄最終能洗脫罪名的,難道都是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清白便放人嗎?還是他們無端端從監獄跑了出來當局又不追究,或監獄長心情好放他們出來?再者,如果美國政客或傳媒找到警方犯錯或當事人被屈的證據,將之「發酵」、「炒作」,有沒有可能不立即釋放?

我們應該慶幸,在小島蒙冤的人,頂多受苦七十二小時——傻啦,我們應該慶幸,事主入住宿舍,有清晰的出入記錄和錄影,有很多人證,很容易找到不在場證據,不然,這個在小島蒙冤的智障人士,很可能要受終生監禁之苦,又怎會是七十二小時呢?

沒有證據就放人只是常識,將之提升到「滴水不漏」的系統,老屈這次未免失手了。但最令小弟不滿的,還不是這一點,小弟最憤怒的,就是如此愛國的老屈,竟然開口埋口就引用美國作例子,仿佛對其案例如數家珍。我們最愛的中國,本來就是最好的例子,以證明香港制度如何先進。為顯愛國之心,小弟認為老屈應該這樣改寫:

「對比中國經常出現那些坐了幾十年冤獄甚至坐到死果日仍不獲洗脫罪名的新聞;對於那些無證無據便捉一個人回來監禁幾年、即使家屬投訴傳媒有證據在手都不能將之發酵』、炒作』、真相永不見天日的新聞;對於中國多於繁星的冤獄卻配備滴水不漏的打壓言論制度;對於一如智障人士般屬弱勢的盲人陳光誠、失聰的李旺陽被監禁被自殺,我們應該慶幸,在小島蒙冤的人,頂多受苦七十二小時。」

老屈又說:「警察不是神,總有出錯的時候,政客為了政治利益、黃絲帶為了抓緊抹黑機會,當然會聚焦在那個錯處,然後如獲至寶地猛攻狂插……警方調查十九天,翻看八百小時閉路電視片段,綜合街坊口供鎖定疑犯……聚精會神看八百小時的CCTV,不是說笑的活兒,就算「飛帶」快看,也起碼要用四百小時,如果真的要「濫捕」,探員何必捱這些苦?第一天就把所有穿紅衣黑褲的抓回來屈打成招算了。這案件在太多非專業的外人指指點點下,匆匆蓋棺,連最高層都道歉了,誰還敢再踩地雷續查案?執法者原本一心為老翁雪冤,廢寢忘餐查案,只因中間出錯了,就把所有努力推翻,還被亂扣濫捕帽子,以後,還會有警察敢做事嗎?」

沒錯,任何人,都不是神,都有出錯的時候,出錯了,便應受到嘉許、鼓勵、或讚頌,這才是滴水不漏的制度。可是人類文明不知為什麼沒有發展出這種制度,世界還不是這樣運作。

所以,老屈的邏輯在今日的世界就不太通行。警察看八百小時片段,莫說閉路電視,即使看的是AV,也足以導致二次無能。可是,警察是受薪的,受薪要查案是他們的責任,看了八百小時錄影,放工後可以有錢去酒館、過澳門、上東莞,又有甚麼問題呢?因為受薪,更是受納稅人的薪,做錯事給人批評,要問責,也是無可厚非。

試想,如果共產黨出重酬,聘請一些文人每天在報章抹黑黃絲,每天寫八百字,一年就寫了292000字了,如果這個人寫錯了一篇文章,誤變成撐黃絲,共產黨震怒了,說你是「打着紅旗反紅旗」,這個文人會否和共產黨說:

「寫三十萬字,不是說笑的話兒。要一個受過大學教育還曾經教過大學的我,寫三十萬字只適合智障人士看的文章,就算HEA寫,也不是說笑的活兒。我原本一心為主人你出力(受薪這個當然不好意思提),廢寢忘餐地寫,只因中間出錯了,就把所有努力推翻,還被亂扣反紅旗的帽子,以後,還會有文踎敢做事嗎?」

這個文夠膽不夠膽這樣頂撞?你不說還可,一說,恐怕共產黨學金正恩,把你放在高射炮前面行刑吧!難道這個文人又會覺得共產黨的震怒是抓緊抹黑機會?
       
最後,老屈說:「不做就不會錯,如果探員不去看那八百小時CCTV,就不會拉錯人,就不會成批鬥對象,就不會令一哥難堪……如果,如果大家甚麼都不做,就甚麼亂子也不會出,警隊就可明哲保身。」

小弟最不明白這一點:「如果探員不去看那八百小時CCTV,就不會拉錯人。」那麼,老屈是否暗示「看完八百小時CCTV就會拉錯人」呢?老屈是否指出,警察本就無能智障,不查還可,一查便醜態百出?是否暗示「你們那麼無能不如唔好做事了,反正你班智障不做不錯,一做就一定錯」呢?

小弟一向支持警方執法,對於老屈這樣抵毀警方,實在不敢苟同。